时间: 2025-03-29 04:02:13 来源: 8868体育平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建议》,鼓励和支持建筑业实施工程技术集成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研发应用,全方面提升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 工法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和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世界资源、低碳环保、绿色建造、智慧建造等符合新质生产力和高水平发展的要求。
第五条 工法实施分级管理。工程建设工法分为国家级、省级和企业级三个等级。
施工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领先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申请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领先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申请省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领先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申请企业级工法。企业级工法由施工公司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由企业组织审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省级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并根据评审情况择优公布部分省级工法为省级典型工法,从中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工法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
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企业级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企业级工法”)管理制度,依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和公布,积极推广应用和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施工科技技术含量。
第六条 省级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择优遴选、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搭车收费。评审费用支出包括专家费、会议室场地费、网络工作人员劳务费、制证费和优秀工法推广印刷费等,均按照相关规定从青海省省级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经费支出。其中专家费支出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预字〔2024〕29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专业组评审实行计件付费,每项不超过300元。
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参评工法开发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在本省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均可申报省级工法。
第八条 省级工法可以由一家建筑业企业独立申报,或与项目参建单位及项目建设有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上的支持等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独立申报,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联合体申报,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人应按照贡献度顺序先后署名,项目技术、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应是主要完成人之一。
(一)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经评审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省内工程实践应用、技术质量效果明显、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三)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及创新、适合使用的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
(六)不得采用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产品,或使用已列入国家、行业、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目录的技术、产品。
(七)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或省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研制开发,相关关键技术及专利权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四)建筑设计企业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承包合同等;
(六)反映工法核心工艺的照片(不少于5张)和必要的图示,提倡增加视频资料;
第十二条 省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
(一)形式审查。接收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检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二)专业组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三)评委会审定。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委会通过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专业组评审意见,核查相关材料,进行问题答辩,评委会根据答辩情况并结合专业组评审结果做综合审定、实名投票表决,有效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评委会人员由专家组专家和省级工法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人员组成,人数不超过12人,应为单数。
第十三条 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青海省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四条 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回避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审标准,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省级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审查专家不得评审本单位及利益相关单位申报的工法。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程质量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公司技术负责人、大型项目负责人或具有多年行业管理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通过评审的省级工法在门户网络站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省级工法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或工法关键技术仍具有创新性的,完成单位在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技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申报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科技奖项。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工法。企业可对开发和推广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剽窃、作假、变相重复等欺骗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撤销其省级工法称号,申报主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省级工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2.“类别”栏:请在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对应项中划“√”。
房屋建筑工程类别包括:(1)地基与基础(2)整体的结构(3)钢结构(4)装饰与屋面(5)水电与智能(6)其他;
土木工程类别包括:(1)公路(2)铁路(3)隧道(4)桥梁(5)堤坝与电站(6)矿山(7)其他;
工业安装工程类别包括:(1)工业设备(2)工业管道(3)电气装置与自动化(4)其他。
4.“主要完成单位”栏:填写内容应与“主要完成单位意见”栏中的公章一致。
6.“主要完成人”栏:独立申报,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联合体申报,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
8.“工法应用工程情况”栏:最少填写3项工程;如填写2项(含)以下工程,应在“工法成熟、可靠性说明”栏解释说明。
10.“工法形成企业技术标准情况”栏:该工法已形成了企业技术标准的,填写此栏,填写内容包含企业技术标准名称、编号和发布时间等。